案件背景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ZL201130186505.9号外观设计专利,并针对浙江苏泊尔股份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电压力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为了配合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抗辩,客户要求康信尽快提起专利无效程序,并中止侵权诉讼。
2012年4月28日,康信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针对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ZL201130186505.9号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请求。
代理工作
由于客户指示紧急,并且涉及专利侵权诉讼,必须尽快拿到专利无效受理通知,随后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才能暂时对抗侵权诉讼。康信接到指示后,一方面联系有经验的外观设计审查员进行专业检索,一方面组织内部人员讨论涉案专利。
由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适用2009年修订的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适用于对比文件的组合来评价专利性。根据客户提供的对比文件以及检索的结果,康信首先选择一篇从整体外形,组成部分及组成部分形状与涉案专利最为接近的外观设计作为对比设计1,进而将该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找出其中的区别点,包括限压阀的形状,锅盖边缘的台阶状设计以及锅盖边沿的凹凸交替设计。随后,从涉案专利的外观评价报告及客户提供的文献中,分别找到限压阀与锅盖形状相近似的对比设计2和3,分别将对比设计1中的限压阀和锅盖边缘的台阶状设计以及锅盖边沿的无凹凸交替设计进行替换,得到的压力锅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应当被宣告无效。
客户告知,他们正在搜集有关使用公开的证据,但是需要一定时间完成。经分析,认为先就3篇专利文献作为对比文件提起无效请求,并在1个月内的补充期限内,将使用公开的证据作为补充意见提交。一方面,可以立即获得无效受理通知书,提出诉讼案件的中止,另一方面,也为补充证据的搜集争取了时间。
得到客户允许,康信在2013年4月28日,利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加急程序,取得受理通知书,并及时转交客户。在一个月内的补充证据期限内,客户在京东和淘宝网站上成功截屏有关"聚能星"压力锅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售卖的销售记录,以及相关产品图片,并进行了网页公证作为对比设计4。其次,客户搜集了一些经销商的销售单据,拟证明"聚能星"压力锅销售的事实,作为证据5;再者,一些大卖场,如家乐福宣传简报刊印有"聚能星"产品的图片,宣传简报上方印有促销日期,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此作为对比设计6。
康信将以上三份使用公开证据,对比设计4,或对比设计4与证据5结合,或对比设计6单独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进而,用分别用对比设计4与对比设计3结合,或对比设计4,证据5与对比设计3结合,或对比设计6与对比设计3结合,三种组合方式,运用《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评价专利性。
最终,专利复审委采纳了对比设计4与对比设计3的组合方式,认为涉案专利不具有明显区别,而被宣告全部无效。
案件处理的关键点:
1. 对比设计的组合是否具有启示
在对比设计1中,锅盖上方设有限压阀,只是形状与涉案专利不同,而对比设计2中的限压阀外观形状与涉案专利相似,并且对比设计1已经给出了限压阀安装在锅盖上的启示。对比设计3中的锅盖边缘具有台阶状,锅沿为无凹凸交替状,故可将对比设计3中锅盖台阶设计和无凹凸设计替换到对比设计1的锅盖中相应设计。在此情况下,对比设计1与2与3组合后得到的压力锅,再与涉案专利相比,从整体形状及各组成部分,组成部分的形状均基本相同,即使存在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因此,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
2. 使用公开证据的证明力
在使用公开证据中,网站公证书中,如何证明产品售卖时间,如何证明网络销售的真实性成为争议焦点。首先,公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网页内容是在公证单位现场操作,形式上无明显瑕疵。其次,京东商城为国内知名的网络交易平台,网站信息发布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对所购产品的"晒单"属于对购买商品进行评价,其时间由服务器自动生成,一经发布即不得修改或删除。在无效过程中,康信对于此点予以重点说明。晒单中显示的发布时间早于涉案专利,并且有附图公示。
最终,该份证据显示的对比设计被复审委予以认定。
3. 无效流程的运用
一般情况下,提起专利无效申请,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才能收到受理通知。涉及诉讼案件,可以利用无效加快程序,当天拿到受理通知。但是需要诉讼案件的举证通知和传票,应在举证通知期限内提起无效程序。
本案中,在证据尚未收集完全,可以先利用现有证据提起无效程序,并在1个月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据及意见。一方面争取了时间,及时获得受理通知,中止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又保证无效成功性。
案件结果
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全部无效。
案例点评
该外观无效案件,对涉案专利的分析及证据的充分准备成为取胜关键。由于外观设计专利评判的主观性,特别是针对新法中对比文件的组合评价的尺度,复审委目前的观点还较为谨慎。因此,需要无效请求方找到较为有利的证据,并且该证据中须体现明显的组合启示。
其次,对于使用公开证据的运用。对网站进行公证,从证据形式上看,符合证据要求。但是,证据内容对案件实质影响很重要。本案中,网页公证涉及京东网站,淘宝网站和客户自己网站公开的信息。从证据优势角度,京东网站是国内较为知名的电商网站,买家晒单由京东网站统一管理,晒单时间自动生成,可信度较高,最终得到复审委的肯定。对锅的型号,口审中也进行了说明,锅的型号是固定的,同一型号的压力锅对应的外观形状也具有唯一性。
案例意义与影响
该外观无效案件,涉及两个地方值得以后案件的关注。
其一,外观设计中涉及一体结构的部分设计特征的替换
《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法23条2款中组合中具有启示的规定"以下几种类型的组合属于明显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属于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2)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
虽然《审查指南》做出了上述规定,但是复审委对于设计特征替换的认定还是具有一定标尺。如零部件的替换,复审委一般较容易接受,组合手法具有启示。但对于一体设计中的部分特征的替换,组合手法的启示认定还有些不确定。
本案的成功,可以作为一体设计特征替换具有组合启示的例证。
其二,使用公开证据的认定
本案中从网页公证,认定公开时间,需要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网站,并且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显示的时间是不易被更改,才具有说服力。本案在这方面也予以有利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