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意见一直是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占比最多的审查意见。在所有权利要求均被评述为不具有创造性时,选择适当的答复策略变得至关重要。以下,以一实例进行说明。该申请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多孔研磨具,其包括:各向异性弹性发泡体、聚合物以及磨粒。审查员引用一篇对比文件,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数个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其他所有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认为,被认定为不具备新颖性的从属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因此将权利要求4的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审查员新引入了对比文件2,认定权利要求1中的新增特征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及其他所有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研究后认为,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所使用的工件研磨方法以及由此获得的工件表面所具有的技术效果与基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所认定的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不存在结合启示。因此此次答复未修改权利要求书,仅进行了争辩。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坚持认为所有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代理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为了使聚合物和磨粒表现出的比例进一步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优选聚合物和磨粒同时脱落……优选在磨粒的表面附着残留聚合物。在磨粒的表面附着残留聚合物的情况可以评价为相比于聚合物的内部结合力,聚合物和磨粒的结合力更大,倾向于磨粒和聚合物易于同时脱落”,建议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与此相关的特征。在提复审请求时,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来自说明书的特征“聚合物以及磨粒的结合力满足如下条件:聚合物和磨粒间的结合力>聚合物的内部结合力”。并进行了如下的争辩:①当研磨具研磨被研磨物时,关于研磨具的表面与被研磨物表面的凹凸冲撞,相比于保持磨粒的弹性体与被研磨物表面的凹凸的冲撞,磨粒与被研磨物表面的凹凸冲撞的强度更大,因此磨粒倾向于相比于弹性体易于脱落。如果磨粒先于弹性体脱落,则研磨后的被研磨物的表面的研磨精度不一致,即不能够获得精密的表面精度。(这部分内容并未记载在说明书中,而是作为辅助理解说明书中记载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的技术内容。)②权利要求1的多孔研磨具通过满足聚合物和磨粒间的结合力>聚合物的内部结合力这一条件,倾向于磨粒和聚合物易于同时脱落,能够使接触于被研磨物的磨粒和接触于被研磨物的树脂部分的比例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即便在不熟练的人员将研磨具安装在自动化的装置中并使用的情况下,也无需为了使装置稳定而进行复杂的调整,能够得到精密的表面精度。(结合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效果,进一步补充说明书中未记载的、新补入的技术特征所能带来的显而易见的技术效果。)③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并且也未记载相关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仔细分析审查意见、本申请、对比文件,确认审查意见是否有不合理之处(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研究本申请的技术内容,通过陈述类似于背景技术的技术内容,使审查员理解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不同(提复审时陈述的意见)。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未修改仅争辩(此时已符合驳回时机,除非审查意见明显不当、或者申请人无法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为了顺利授权,一般还是应该进行适当修改)。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是应该的,但是更重要的是能够授权。只有得到授权,保护范围才有意义。根据申请人是授权优先还是保护范围优先,可以考虑不同程度的答复方式,例如仅争辩、或者将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中,或者将说明书中的特征或从属权利要求特征与说明书特征相结合得到的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很重要的一点,需要站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来挖掘说明书中的内容,如上进行的争辩1),这些知识并未记载在说明书中,但是是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知晓的内容,对于向审查员释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不同是非常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