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是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常见的引用法条。通常的审查逻辑是,权利要求中限定了A特征,说明书中记载了B内容(审查员引用的内容通常与技术原理或技术效果有关),由此可见,在没有对A特征进行B限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其包含不能实现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答复思路:
对于审查员认为得不到支持的方案,首先要考虑其是否具有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是否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中得以确认。如是,则争辩没有理由怀疑其概括范围内的技术方案都能实现技术效果,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否,则需要进行修改。
案例1
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提纯层或在所述提纯层中的所述提纯单元的所述图案的轮廓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
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提纯层或在所述提纯层中的所述提纯单元的所述图案的轮廓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即,权利要求1中包含“所述提纯层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和“在所述提纯层中的所述提纯单元的所述图案的轮廓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的并列技术方案。然而,在说明书中记载了“流体流入到入口11中,并且沿提纯层10流动。在沿提纯层10流动期间,流体经过提纯单元14,在提纯单元处,进行提纯处理。当流体的流通过提纯单元14中的每一个时,小颗粒(即,具有比提纯单元的特征提纯尺寸更小的尺寸)将被提纯单元14截留/捕获,流和小颗粒中的一些将从该位置处通过分离出口而流出。剩余的流体和颗粒通过浓缩出口13离开提纯层10和流体提纯装置。分离出口被设计为允许尽可能大的量的流体离开,以便使提纯装置可浓缩的颗粒的浓度最大化。但是,离开浓缩出口13的流体的量应足够大,以便允许流体流在提纯层10上大体上恒定。这通过提纯层10的区域上的横截面的减小而被方便地实现。”
由上可知,由于提纯层的区域上的横截面的减小,从而使液体流在提纯层上大体上恒定。因此,对于“在所述提纯层中的所述提纯单元的所述图案的轮廓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的技术方案,在没有对提纯层的形状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其包含不能够实现液体流在提纯层上大体上恒定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案例1的附图
分析:参见案例1的附图,说明书中还记载了“提纯层10还包括以图案布置的多个提纯单元14”。可见,仅仅限定提纯单元的轮廓,并不能确保减小通道宽度以补偿液体的损失,也就无法实现“使液体流在提纯层上大体上恒定”。也就是说,审查员认为得不到支持的方案的技术效果不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中得以确认。
因此,审查员的意见是有道理的,需要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
案件2
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按压抑制部,在所述壳体面上以包围所述凸部的方式而设置,用于抑制所述凸部施加于所述被检测体的按压,其中,在所述透光部件的凸部和所述按压抑制部之间设置有槽部”。
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中有如下记载:“按压抑制部,在所述壳体面上以包围所述凸部的方式而设置,用于抑制所述凸部施加于所述被检测体的按压,其中,在所述透光部件的凸部和所述按压抑制部之间设置有槽部”,而在说明书中有如下明确记载:“将与生物体信息检测装置的壳体面22正交的方向DRH上的凸部40的高度、按压抑制部60的高度、槽部42的底面的高度分别设为HA、HB、HC,且HA>HB>HC,这样,在由负荷机构施加了负荷时,首先,凸部40与被检测体的表面接触,由此获得初期按压,之后,按压抑制部60与被检测体的表面接触,由此获得图7B的D2所说明的按压抑制的效果。并且,在像这样地凸部40以及按压抑制部60与被检测体的表面进行了接触的情况下,也如图10B的G1、G2所示,被检测体的表面不与低高度的槽部42的底面接触。因此,可以有效抑制接触状态不稳定导致的MN比的降低等。”
因此,本申请为了实现按压抑制和抑制接触状态不稳定,在说明书中具体限定了凸部的高度、按压抑制部的高度、槽部的高度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具体限定凸部的高度、按压抑制部的高度、槽部的高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先确定和评估如何设置凸部的高度、按压抑制部的高度和槽部的底面的高度来实现按压抑制和抑制接触状态不稳定,例如当按压抑制部的高度最高时,首先与人体皮肤接触,从而凸部未按压在皮肤上,更不会涉及按压抑制,亦或是按压抑制部的高度与凸部相等,则达不到按压抑制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案例2的附图
分析:说明书中在发明内容部分明确记载了“在本实施方式中,以包围凸部的方式设置有用于抑制凸部施加于被检测体的按压的按压抑制部,并且,在透光部件的凸部和按压抑制部之间设置有槽部。如果设置这样的槽部,则可以抑制凸部周围的接触状态的动态变化等,或者可以在初期按压等时使负荷集中于凸部,等等。因此,能够有效地抑制缘于接触状态的变化等的检测信号的信号品质的劣化等。”审查员所引用的说明书的内容中也明确记载了“并且,在像这样地凸部40以及按压抑制部60与被检测体的表面进行了接触的情况下,也如图10B的G1、G2所示,被检测体的表面不与低高度的槽部42的底面接触。因此,可以有效抑制接触状态不稳定导致的MN比的降低等。”
由以上公开内容可见,按压部60和槽部42的设置是关键,也就是说,只要设置按压抑制部,且在按压抑制部与凸部之间形成槽部,就能减小或消除凸部(检测部)与被检测体表面之间的接触状态的动态变化,从而能够有效地抑制缘于接触状态的变化等的检测信号的信号品质的劣化等。根据说明书的这些记载,可以知道在权利要求1限定范围内的技术方案都能够实现技术效果。也即,审查员认为得不到支持的方案能够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中得以确认。
因此,审查员的意见是不合理的,需要进行争辩。
关于争辩的建议:
审查员实际上是认为,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包含了高度关系,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中也需要限定高度关系特征“在将与所述壳体面正交的方向上的所述凸部的高度、所述按压抑制部的高度、所述槽部的底面的高度分别设为HA、HB、HC的情况下,HA>HB>HC”。
在答复时,首先要争辩审查员认为得不到支持的方案的技术效果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中得以确认,没有理由怀疑其不能实现。
另外,对于审查员质疑不能实现技术效果的情形的举例,“例如当按压抑制部的高度最高时,首先与人体皮肤接触,从而凸部未按压在皮肤上,更不会涉及按压抑制,亦或是按压抑制部的高度与凸部相等,则达不到按压抑制的效果”,需要进行针对性的答复。
针对性的答复可以包含以下方面:
1)指出,是否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判断的。从而,排除明显不合理的极端情形(对于审查员所列举的第一种质疑情形“例如当按压抑制部的高度最高时,首先与人体皮肤接触,从而凸部未按压在皮肤上,更不会涉及按压抑制”的情形)。例如,可以争辩: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发明的原理可知,按压抑制部先接触并不表示不能实现按压抑制部和凸部的同时按压,而本发明只要具备二者同时按压的状态,按压抑制部就能起到抑制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会以“仅仅按压抑制部来按压,凸部未按压到皮肤上”这种极端状态来进行检测。
2)关于技术效果,澄清非最佳方案并不表示完全没有效果。例如,对于第二种质疑情形(“按压抑制部的高度与凸部相等,则达不到按压抑制的效果”),本领域人员可以知道,二者高度相等时是可以实现二者同时按压的状态,因此按压抑制部当然就能起到抑制作用。可见审查员的质疑意见是不合理的。
3)可以进一步列举法条或审查指南的规定,以增加说服力。例如,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申请人认为,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就是这种情形,是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
以上仅是以笔者具体处理的两个案件为代表举例说明,启动抛砖引玉的作用,其中个别观点难免以偏概全,请同行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