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马来西亚好帮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于2007年7月13日在第3类的"消毒皂;织物柔软剂(洗衣用);去污剂;家用除垢剂;清洁制剂;家具和地板用抛光剂;地板蜡;上光蜡"等商品上申请了第6163296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并于2009年12月6日初步审定公告。无锡美华化工有限公司援引第3757527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于2009年12月15日对申请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注册在第5类的"消毒剂;净化剂;污物消毒剂;漂白粉(消毒);兽用卤化海因净水消毒剂;兽用卤化海因净水消毒剂;除霉化学制剂"等商品上。
代理工作:
收到官方答辩通知后,代理人通过互联网检索,分析异议人和答辩人的业务范围的区别,检索答辩人和异议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并详细分析了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本身的区别以及指定商品的不类似性,为答辩人分析胜诉率。
在收到客户的指示后,代理人先从商标指定商品的不类似性(不属于同一类别,且无交叉检索;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消费群体不同)以及商标本身的不近似性(构成要素、显著部分的差异)进行分析,强调被异议商标并未损害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并逐条分析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其有效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证明异议人的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具有明显的恶意,为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缺乏足够的证据。此外,答辩人还提供了众多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在市场上使用多年,从未造成消费者关于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2011年十月份,商标局对此案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指定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答辩人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证据不足。
经验总结: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