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马魔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8年10月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BUGSAWAY"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其指定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衬衫;衬裤;短裤;茄克(服装);帽;帽子(头戴);背心(马甲);绒衣;运动衫;运动裤;短统袜;钓鱼用防水长靴;钓鱼衬衫;钓鱼背心;领带;围巾;手套;外衣",申请号为6987396。2010年 3月29日,商标局以该商标"BUGSAWAY"译为"虫子远离",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25类的注册申请。
代理工作:
申请人早先在第25类的"防虫服装;防虫衬衫;防虫长裤;防虫短裤;防虫茄克;防虫帽;防虫钓鱼用防水长靴;;防虫围巾;防虫手套;防虫外衣"等商品上申请"BUGSAWAY"商标,商标局于2008年9月1日驳回了该枚商标。虽然申请人选择进行复审,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代理人认为,"服装"等商品的主要功能、用途是为了普通的衣着、装饰等,而非"防虫",代理人建议申请人直接在第25类的"服装、鞋、帽(不包含‘防虫’字样)"等商品上重新申请"BUGSAWAY"商标,已提高复审的成功率。
依据代理人的建议,申请人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重新申请了"BUGSAWAY"商标(申请商标)。
在答复官方驳回通知书后,我司主要分析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以期与商标的含义进行区分,且认为将"BUGSAWAY"直译为"虫子远离"并不符合中英文的表达习惯,证明申请商标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此外,代理人和申请人还搜集了一些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其显著特征进一步加强,从市场的角度支持申请商标的注册。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2011年9月份,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定:申请商标在第25类的所有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验总结:
在处理因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而被驳回的案件时,要仔细分析商标局在驳回理由中引用的法律基础,从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入手,寻找突破点,商标要和商品/服务相结合,从多方面考虑,灵活处理,分析商标是否是具有描述性,从而争取商标的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