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公司含有国名商标复审成功确权案例
时间: 2013-04-28 20

案件背景:

2009年8月18日,JT运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商标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申请号为7627858,指定注册在第18类。

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含有‘USA’,为美国国名的缩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代理工作:

在收到官方驳回通知书后,康信公司主要分析了商标驳回理由,即《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代理人紧紧围绕驳回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认为,如申请人提出复审,应存在获准注册的成功几率。

通过分析与沟通,申请人最终委托康信公司代理此案的驳回复审。在案件的论述中,代理人从如下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1)申请人所在国--美国政府已经同意申请商标在该国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2)申请商标中除了"USA"部分外,还有其他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且申请商标中的"USA"恰恰真实反映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确的来源地,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任何的混淆和误认。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2012年初,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案作出决定:申请商标在第18类的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验总结:

在处理相对理由的驳回复审案件时,一定要紧紧围绕驳回理由,并依据《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进行分析,寻找案件的关键点和突破点。本案中,最关键的部分其实就是申请商标在美国获准注册的事实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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