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丹东康齿灵牙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广东省恒通工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被告为韩国爱敬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爱敬株式会社")在中国的代理商,负责销售爱敬株式会社2080系列牙膏。爱敬株式会社在原告申请2080’S商标之前,在2005年10月18日层在牙膏产品上向商标局申请过"Dental Clinic 2080" 商标(申请号:4950523),后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爱敬株式会社2080系列牙膏在韩国知名度非常高,并被首创的赋予了"让20颗健康的牙齿保持到80岁"的空腔护理理念;同时,在原告申请涉案商标前,爱敬株式会社已在中国境内大量销售2080系列牙膏。
同时,原告在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曾与爱敬株式会社有过商业洽谈,但最终未有实质业务往来。
2011年底,原告丹东康齿灵牙膏有限公司发现所进口的2080系列牙膏上所使用的2080文字显著,且作为该商品的商标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2080’S(商标注册号:第6734292号)商标专用权行为,随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被告委托康信公司应诉。
代理工作:
康信公司接到指示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法律分析,制定了相应的撤销涉案商标和不侵权抗辩意见。对于不侵权抗辩意见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原告商标为"2080’S",是简单的数字和字母组合商标,其中2080是简单的数字组合,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因此原告不应获得对2080数字的排他性保护;
2. 原告"2080’S"商标是恶意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且我方已递交了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文件,因此法院不应使有瑕疵的权利获得排他性保护;
3. 被告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2080’S"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被告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有特殊含义;
4. 被告对其产品上的商标有在先使用且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因此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并不构成侵权。
我方根据以上观点收集了相应的充足证据提交了法院,并在庭审时结合提交的证据充分论证了我方的答辩意见。
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
1.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标识于原告的权利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牙膏商品及牙膏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
2. 关于原告商标专用权与在先权利冲突方面,原告应当尊重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3. 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的各项侵权责任请求均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丹东康齿灵牙膏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有原告承担。
经验总结:
本案的难点和关键点是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以涉案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在先权利的存在作为不侵权抗辩的理由。本案中,我方根据对案件事实和性质的分析,大胆使用了上述抗辩事由并通过大量取证论证我方观点,最终取得了案件的胜利,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