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异议人,国际汽车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FIA,即国际汽车联合会,是成立于1904年的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主要致力于协调各国汽车与摩托车组织、帮助驾驶者解决问题并统筹全世界汽车与摩托车赛事,其成员包括全球125个国家的213个组织。其标志早在上个世界就已公开发表,并经过长期和大量的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人广州市粤福珠宝有限公司在第14类申请了“”商标。虽然该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指定服务不构成类似,即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发表的著作权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
案件背景
异议人国际汽车联合会于1904年成立,作为非营利性国际组织,其宗旨是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作为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经过一个多世界以来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目前已经有213个成员,其中也包括于1983年加入的中国汽车运动协会。国际汽车联合会负责全世界赛车运动和比赛,包括著名的F1(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以及各类汽车拉力赛、冰山赛车、丘陵赛等。
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作品作为异议人的主要标志,频繁的出现在各类赛事报道中,为全世界的车迷和观众以及相关组织者、参与者熟知。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媒体对于异议人旗下相关赛事的报道使该标志为中国相关消费者广泛熟知。被异议人具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没有合理规避,反而恶意申请了与该作品高度近似的商标。
2016年12月06日,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国际汽车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第18160645号商标基于在先著作权提起商标异议申请。以下为被异议商标信息:
代理工作(问题点or关键点)
案件处理过程简述:
2016年12月06日,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国际汽车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委托,对第18160645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基于在先著作权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论述1)异议人享有对标志的著作权;2)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3)标志早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前已经发表,因此被异议人具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4)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未经异议人许可。该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理后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处理关键点(学习点):
本案的主要论点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他人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核心论点和证据如下:
1. 证明异议人对于标志享有在先的著作权。本案中,异议人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委托设计公司,CARTER WONG DESIGN公司代表异议人创作了作品。我们提交了CARTER WONG DESIGN公司创始人Phil Wong先生关于其设计该标志的媒体报道等作为证据。除此之外,在赛车手的许可证、获奖证书以及各种早期的媒体报道中均可以看到异议人与该美术作品。因此,异议人对于该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2.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这一部分着重从细节上分析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美术作品在构图特征、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的高度近似,并已经构成著作权所要求的实质性近似的程度。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美术作品的复制和模仿,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
3. 标志早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前已经发表,因此被异议人具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首先,我们提出大量证据证明该美术作品早在上个世界就已经公开发表。其次,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该美术作品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我们提交了大量的使用和宣传证据,包括媒体报道、国土检索报告、相关荣誉和奖项等,证明该作品的知名度,也进一步证实被异议人的接触可能性。
4. 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未经异议人许可。没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表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过了异议人的许可或者同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案件结果(最终处理结果)
2018年01月02日,商标局经审理后下发裁定:
1.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委托他人在先创作了美术作品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
2. 该作品设计独创性较强,异议人对其已发享有著作权。
3. 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作品在设计风格、主体特征等方面几无差异,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