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客户委托我司对第20582241号“”(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该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背景
杰出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女鞋及时尚品品牌“JIMMY CHOO”及 “CHOO” 的所有者。杰出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之一JIMMY CHOO先生将其姓名相关的所有利益转让给了杰出有限公司。客户认为第20582241号“”商标损害了JIMMY CHOO先生的姓名权。经与客户沟通,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信息如下:
代理工作(问题点or关键点)
案件处理过程简述:
2017年6月26日,代理人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申请理由包括:
1)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设计师JIMMY CHOO先生的姓名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注册;
2) JIMMY CHOO商标在时尚领域的很高知名度大大提升了JIMMY CHOO先生在业界和消费者中的知名度,JIMMY CHOO商标和JIMMY CHOO先生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3)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
4) 被异议人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018年6月11日商标局下发决定认为:异议人提供的网络检索结果、品牌介绍、各类媒体的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JIMMY CHOO”是异议人公司创始人的名字,作为鞋子设计师,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时尚产品领域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文字与该设计师名字相同, 鉴于JIMMY CHOO并非英语固有词汇,被异议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JIMMY CHOO先生姓名权的侵犯。此外经查,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将该设计师的姓名“JIMMY CHOO”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及第2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该商标经过异议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个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文字或图形相同的商标,对此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处理关键点(学习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论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给JIMMY CHOO先生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而且,要证明JIMMY CHOO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商标异议申请中,代理人搜集了媒体对JIMMY CHOO先生的报道,JIMMY CHOO先生的姓名受保护的记录等材料来证明JIMMY CHOO先生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此外,还通过证明JIMMY CHOO商标具有高知名度从而间接证明JIMMY CHOO先生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JIMMY CHOO商标的姓名完全相同,JIMMY CHOO先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JIMMY CHOO先生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JIMMY CHOO先生的姓名造成损害。
案件结果(最终处理结果)
2018年6月11日商标局下发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