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爷”著作权维权成功
时间: 2018-04-08 11

之前我们介绍了因参加《荒野求生》走红的主人公贝尔˙格里尔斯(Bear Grylls)维权姓名权的案例。正所谓“人红是非多”,“站在食物链顶端的”贝爷,遭受侵权的可不仅仅是其姓名权,连其名字简称“BG”,也成了人们争相复制,摹仿注册商标的对象。今天我们就来了解另一起与贝爷相关的商标无效案件---著作权


摘要


2017年1月6日及2017年6月6日,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贝尔格里尔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对第12979687号微信图片_20180408111220.png商标及第13696724号微信图片_20180408111305.png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分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在该案件申请时,代理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10.1.7条,32条和44条的规定,通过论证1)申请人为何拥有提出无效的权利;2)申请人拥有在先著作权;3)在先权利人的知名度,4)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市场混淆,给在先权利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并引证其他在先案例裁定,赢得最终判决。该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案件背景


有着“站在食物链顶端的男人”称号的EDWARD MICHAEL BEAR GRYLLS(爱德华.麦克.贝尔.格里尔斯)先生是知名探险家、主持人、作家、演讲家。因在节目《荒野求生》所食用的东西太过惊人,而被人们熟悉。在中国也被观众昵称为“贝尔”或“贝爷”。 Bear Grylls(贝尔·格里尔斯)先生创立了以自己姓名命名的公司---贝尔格里尔斯投资有限公司,即该案的申请人。Bear Grylls先生使用自己名称建立的品牌,通过媒体不断宣传,已被中国消费者熟知。此外,申请人将上述品牌的美术设计申请了著作权保护,拥有上述作品的在先著作权。


2017年1月6日及2017年6月6日,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贝尔格里尔斯投资有限公司委托, 提交了关于商标为"微信图片_20180408111220.png"和"微信图片_20180408111305.png"的无效宣告申请。其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以下为争议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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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关键点


本案的主要论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他人在先著作权,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关键论点和证据为:


1. 如何证明申请人有提出该无效宣告申请的权利,即有在先权利或为利害关系人。该案中,申请人贝尔格里尔斯投资有限公司是Bear Grylls(贝尔·格里尔斯)先生创办的企业,2010年申请人公司成立后即委托Delbert Shoopman(戴博特 肖普恩)设计了包含有Bear Grylls先生姓名首字母“BG”的作品"1.png"、"2.png"和"3.png"。因此,申请人早在2010年就取得了这三份作品的著作权,2016年7月19日,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转让协议进行了版权转让合同备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完成并下发了作品登记证书。因此,申请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有权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2.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质性相似。本案代理人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1)BG均为设计过的字母组合,B和G两个字母都比较宽厚;2)B字母右半边的线条与G字母左半边的线条重合在一起;3)G字母的右上角的横线均有一个小勾。从而证明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质性相似。 


3. 被申请人有可能接触到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代理人搜集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Bear Grylls先生在中国的知名度,包括相关报道,视频节目,访谈,及Bear Grylls先生出版的书籍等。同时,代理人对搜集的证据进行分析,提取相关数据并用真实数据,进一步证明了Bear Grylls先生在中国有很高的知名度。此外,从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包含Bear Grylls姓名以及“BG”图形的商标可以推断出被申请人知晓并非常了解申请人及其创始人。


4. 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市场混淆,从而给在先著作权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代理人整理了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相关证据,证明了被申请人存在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该行为会欺骗消费者,从而给在先著作权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其他相关在先案例:代理人还引证其他在先案例及判决来支持该观点。


案件结果


2018年01月1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下发裁定: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申请人的BG图形标志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


2)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故,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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